万章曰:“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,其交也以道,其馈也以礼,斯可受御与?”曰:“不可;《康诰》曰:‘杀越人于货,闵不畏死,凡民罔不。’是不待教而诛者也。殷受夏,周受殷,所不辞也;于今为烈,如之何其受之?”曰:“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,犹御也。苟善其礼际矣,斯君子受之,敢问何说也?”曰:“子以为有王者作,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?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?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,充类至义之尽也。孔子之仕于鲁也,鲁人猎较,孔子亦猎较。猎较犹可,而况受其赐乎?”

【原文】
 
万章曰:“今有御1人于国门之外者,其交也以道,其馈也以礼,斯可受御与?”曰:“不可;《康诰》曰:‘杀越人于货,闵不畏死,凡民罔不2。’是不待教而诛3者也。殷受夏,周受殷,所不辞也;于今为烈,如之何其受之?”曰:“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,犹御也。苟善其礼际矣,斯君子受之,敢问何说也?”曰:“子以为有王者作,将比4今之诸侯而诛之乎?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?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,充类至义5之尽也。孔子之仕于鲁也,鲁人猎较6,孔子亦猎较。猎较犹可,而况受其赐乎?”
 
【翻译】
 
万章说:“如今有一个在国都郊外拦路抢劫的人,他也依规矩同我交往,也依礼节送我东西,这样就可以接受赃物了吗?”孟子说:“不可以;《康诰》说:‘杀人越货的亡命之徒,是人人都可以杀掉的。’可见这种人是不必先教育就可以诛杀的。这种法律,殷商受之于夏朝,周朝受之于殷商,没有更改;如今这法律更是显赫昭彰,又怎么可以接受赃物呢?”万章说:“今天这些诸侯,他们的财物取自于民,也和拦路抢劫差不多。假如做好交流时的礼节,那么君子也就接受了,请问这又如何解说呢?”孟子说:“你以为若有圣王兴起,对于今天的诸侯,是不加区别全部诛杀呢,还是先行教育,如有不改悔者,然后〔分别不同情形再行〕诛杀?而且,不是自己所有,而取得它,将这种行为说成抢劫,这只是把它归类到‘义’的顶点才说的话。孔子在鲁国做官的时候,鲁国人争夺猎物,孔子也争夺猎物。争夺猎物都可以,何况接受赐予呢?”
 
【注释】
 
(1)御:拦截,禁止。
 
(2)“杀越人”至“不 ”:今本《尚书·康诰》作“杀越人于货,暋不畏死,罔弗憝”;“越”为语气词,无实义;于,往;于货,取货;闵,同“暋”(mǐn),强悍,强横; ,同“憝”(duì),怨恨。
 
(3)不待教而诛:赵岐《注》:“若此之恶,不待君之教命,遭人得讨之。”《孟子译注》则译为“这是不必先去教育他就可以诛杀的”。逢彬按,后说得之。《论语·尧曰》:“子张曰:‘何谓四恶?’子曰:‘不教而杀谓之“虐”……’”《荀子·宥坐》:“孔子慨然叹曰:‘呜呼!上失之,下杀之,其可乎?不教其民而听其狱,杀不辜也。’”
 
(4)比:同。
 
(5)充类至义:强调到顶点。
 
(6)猎较:狩猎时,竞争谁能夺得禽兽。
元芳,你怎么看?